1.保价函件
寄件人交付保价费,邮政部门承担赔偿责任的国际函件。保价函件内可以寄递钞票、支票、不记名票据以及可在银行营业窗口兑现的有价证券、首饰珠宝等贵重物品及寄件人认为有价值的文件。国际保价邮件只限寄往办理这项业务的国家和地区。 申报的保价金额由寄件人根据信函的内件价值而定,但不准 超过最高限额--10000元人民币(838提款权),当寄达国制定的最高保价额低于这一限额时,以寄达国的限额为准,与我国有特别协议的,以特别协议规定的限额为准。寄件人申报的保价额不得超过信函内件的实际价值,但可以只申报内件实际价值的一部分。 收寄保价函件时,除应收取国际挂号费外,还应按保价金额数加收保价费,邮局对保价函件承担按保价额赔偿的责任。我国只限设有海关的邮局收寄国际保价函件。
2.挂号函件
国际挂号函件是万国邮联会员国邮政部门必须办理的一项业务。国际信函、明信片、航空邮简、印刷品及印刷品专袋、盲人读物、小包都可作为挂号函件寄递。 邮局在接收挂号函件时,要按件收取挂号费,同时出具收据,传递过程中要进行登记,投递时需收件人签收。挂号函件可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查询和补偿。
3.确认投递函件
邮局在收寄时出具收据,处理时不予登记,技递时由收件人签收的各类国际函件。此项业务的目的只是对邮件的交寄和投递给予证明,但并不给予比平常函件更多的安全保证。在责任方面仍视同平常函件,发生丢失时不负责赔偿,只退还邮费。因此也可称其为简便挂号函件业务,适于寄递价值不高或不很重要的函件。 国际信函、明信片、航空邮简、印刷品及印刷品专袋、盲人读物、小包都可作为确认投递函件寄递。
4.国际商业回函
此项业务是指寄件人在其寄发的函件中装寄印有回函名址的信封或明信片,可供收件人不交付邮资即可回复。这项业务的推出主要是为了在商品推销中更好地发挥邮政的作用,避免因对方不复函而造成的损失,节省了邮费,提高了回函率,深受用户欢迎。1994年邮联汉城大会进一步拓宽了此项业务的服务范围, 增加了“装寄物品的回函”和“国际商业回函--地方性回函” 两项附加业务。前者是指回函寄件人可以在回函中寄退修理或更换的轻小商品,后者是指先将回函寄至回函收寄邮政的一个专用信箱(一般设在出口互换局内),汇总后寄回回函寄达邮政,其意图是使回函寄件人感到对方已在本国有了一个落脚点,从而增加信任感,利于交易成功。这两项附加业务目前已在几个发达国 家邮政间试办。国际商业回函有信函、明信片两种形式,所有国际商业回函均用航空或其他最快邮路寄递,不办理挂号等特别业务。装入信封的国际商业回函最高限重为50go 我国邮政首先于1992年5月与美国邮政试办此项业务。目前已在世界范围内全面开办国际商业回函业务。
5.快递函件
国家与国家(地区)之间互寄的优先处理、运递和投递的函件。 快递邮件除应照付相应类别邮件的基本资费和特别资费外,还应另付一项快递费。自1996年起,我国改为只对航空函件办 理快递业务。
6.附回执函件
随附回执卡片,作为投递证明的国际给据函件。寄件人在交寄国际挂号函件、确认投递函件、保价函件时,都可以要求附寄回执。寄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由收件人妥签的国际邮件回执时,可持交寄邮件收据向邮局申请查询。
7.存局候领函件
不写收件人详细地址,寄件人寄往指定邮局留存,由收件人前往领取的国际函件6此项业务可以给用户提供良好的通信保密,方便暂时无固定地址的收件人的通信,是邮联会员国都必办 的业务。投递存局候领邮件时,可以向收件人收取存局候领费。存局候领邮件在寄达局保存期限为一个月,超过期限则按无法技递邮 件处理。
8.全球优先函件业务
这是一种时限及资费介于航空函件和特快专递邮件之间的新业务。球优先函件业务全部为平常邮件,不办理挂号邮件,不负责跟踪查询和赔偿,全部航空发运。为保证运递时限,这种邮件使用特殊的业务标识和专用封套,内件可以是信函、印刷品、物品,限重为2kg。此项业务全程运递时限不超过7夭。目前,美国已向我国北京、上海、广州等11个城市封发这类邮件,为适应邮政市场的需求,国家邮政局19佣年5月15日起扩大出口全球优先函件业务通达范围,先后与瑞士、荷兰、瑞典、意大利、德国、英国、丹麦、法国、比利时、芬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新加坡、泰国、美国、港澳地区正式开办此项业务。
9.空运水陆路函件
利用国际航空邮路,以低于国际航空函件优先性发运的国际水陆路函件。国际水陆路函件是由万国邮政联盟、国际民航组织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分别进行的一项称为“最大限度利用航空"的研究中产生的新业务。它是利用航空公司的剩余运力,以较低 的运费率来运输国际水陆路函件。空运的水陆路函件,在原寄国和寄达国国内,仍按水陆路函件处理。目前我国已与美国、澳大利亚及欧洲所有国家开办了此项业务。 除上述特别业务外,各邮政还可办理代收货价函件、出售国际回信券、无地址国际函件技递业务等多项特别业务。